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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诉美廉美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时间:2012-03-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在郭桂兰诉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花园路超市纠纷一案中,受本案原告的委托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侵权的事实明确

1、      庭审中尽管被告否认唐爱英直接造成原告头部外伤的事实,但被告已经认可在发生事故后,其工作人员陪原告到北医三院就诊的事实,并支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

2、      被告称并没有伤到原告,但其自己提供的证据:包括北医三院的诊断证明书“头部外伤,后被告陪同原告一起到积水潭医院就诊,诊断为“颈部外伤,软组织挫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了原告外伤的存在。被告的说法难以自圆其说,是在推卸责任。

3、      被告的工作人员胡燕飞在200824亲自书写了当时的现场看到的情况,而在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又有胡燕飞的证言,称“原告没有受到伤害”,其自己的两份证言相互矛盾。

4、      另外双方发生纠纷后,从两次向110报警(海淀区花园路派出所),警察出警后都有出警笔录,对此事的发生都有明确的报警纪录。

5、      外伤发生后的初期,被告是积极为原告进行治疗的,原告支付的医疗费也全部由被告报销。在临时未能报销时,被告工作人员王正也书写了证明。被告也曾经提出给付2000元私了,但原告没有答应。

二、  原告外伤性脑脊液是由被告的外伤造成的

原告外伤后当时并没有出现脑脊液鼻漏现象,但是在外伤后当天晚上,原告就发现鼻部、口腔流出液体,但当时认为是感冒,没有引起注意,但后来发现鼻部和口腔液体流出的越来越多,才引起重视。2008218,在北医三院复查时,医生高度怀疑是外伤后脑脊液鼻漏,并建议住院治疗,但因为被告拒绝缴纳押金而没有入院治疗。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的脑脊液鼻漏是外伤后直接造成的。被告的说法是推卸责任。原告以后的治疗基本上是治疗脑脊液鼻漏,并曾经到过多家医院,最后在306医院确诊。

三、  对应原告到多家医院就诊,主要的原因如下:

1、    原告第一次就近直接到北医三院就诊;

2、    后来被告提出积水潭医院是他们的定点医院,要求原告到该院就诊,原告当尽量配合被告的要求而去的。

3、    原告在多次复查过程中,北医三院的医生根据原告的病情建议到天坛医院就诊,这样原告才到天坛就诊的。另外原告所患是脑外科疾患,天坛比较权威。

4、    因为原告的主要表现是鼻部和口腔不断流出液体,天坛医院短时间内也不能确诊,并建议到同仁医院简称是否有鼻部和口腔疾患。所以,原告是根据天坛医院的要求到擅长治疗鼻部、口腔疾患同仁医院就诊的。

5、    因为多家医院都不能对原告确诊,原告为了查清疾病曾到脑外科水平较高的宣武医院就诊,这也是情理之中。

6、    因为北医三院距原告较近,原告在复查时,医生建议住院仔细检查,但是由于北医三院挂号和入院都非常困难,经北医三院的建议后到距原告较近的306医院入院治疗,因为306医院为部队医院,耳鼻喉科和脑外科的水平均较高,且该院专门负责航天员的体检,原告是基于以上考虑到306医院就诊的。

四、  关于未来的手术费用

原告在306医院治疗期间,经过医生的自己检查,认为原告的脑脊液鼻漏可以确诊,且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保守治疗,建议手术治疗,所以,原告主张未来的手术费用有充分的依据。

五、  原告在受伤前,身体非常健康,尽管儿子和女儿都在外地工作,但完全不需要照顾,而是每天独立生活。每天除了上街、购物、健身、做饭等,而且有时还负责照看孙女。但外伤后,原告的命运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每天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床上处于半卧位状态,不能下地活动。现在不但生活不能自理,不能照看孙女,还需要专门请保姆24小时照顾。原告为了治疗,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现在每天承受疾病的痛苦和折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原告下一步要需要面临手术修补等后续治疗等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失误造成了原告的巨大伤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请求。

 

 

                                  代理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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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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