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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诉怀来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梓奇,男,20041222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西八里镇闫家房村1号。

法定代理人:王旭东,男,1981621出生,汉族,住同王梓奇,系原告之父。

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联系电话: 010-67563322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职务:院长。

被告:怀来县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存瑞路12号。联系电话:0313-68704786870025

法定代表人:王星,职务: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5万 元;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524开始,原告之母即在被告怀来县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并严格遵守该院的医嘱定期复查,被告知孕期一切正常。

20041222,孕37周原告之母因“孕37周、下腹阵痛13小时”到被告怀来县医院就诊。该院没有进行详细检查,观察胎心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没有及时进行剖腹产,导致原告出生时发生新生儿缺氧、窒息。转入该院儿科后,对原告的病情估计不足,查体不仔细,未及时发现产瘤,处理不正确。导致原告发生严重的却学缺氧性脑病。

20061012,原告到被告北京博爱医院求治,该院在诊断原告为“脑瘫”后,仅建议原告在家庭中康复训练,制作双侧AFo。并未按照脑瘫医疗的常规对原告正确治疗。

综上,因为被告怀来县医院在原告分娩时,未认真观察病情,错误用药,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采取剖腹产结束分娩,导致原告出生时就患有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且对该损害后果未正确治疗。

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作为全国知名的康复性医院,在明确原告患有脑瘫后,没有按照诊疗常规提供正确有效的治疗措施,致使原告失去了脑瘫的最佳治疗时机。

正是由于两被告严重不负责、采取错误诊疗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目前痉挛性脑瘫、双瘫(重度)伴语言损伤,视力损伤的损害后果,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尽的精神创伤。

 

 

 

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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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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