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梓奇,男,200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西八里镇闫家房村1号。 法定代理人:王旭东,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王梓奇,系原告之父。 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10号。联系电话: 010-67563322。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职务:院长。 被告:怀来县医院,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存瑞路12号。联系电话:0313-6870478、6870025 。 法定代表人:王星,职务:院长。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已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康复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5万 元;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5月24日开始,原告之母即在被告怀来县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并严格遵守该院的医嘱定期复查,被告知孕期一切正常。 2004年12月22日,孕37周原告之母因“孕37周、下腹阵痛13小时”到被告怀来县医院就诊。该院没有进行详细检查,观察胎心情况,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没有及时进行剖腹产,导致原告出生时发生新生儿缺氧、窒息。转入该院儿科后,对原告的病情估计不足,查体不仔细,未及时发现产瘤,处理不正确。导致原告发生严重的却学缺氧性脑病。 2006年10月12日,原告到被告北京博爱医院求治,该院在诊断原告为“脑瘫”后,仅建议原告在家庭中康复训练,制作双侧AFo。并未按照脑瘫医疗的常规对原告正确治疗。 综上,因为被告怀来县医院在原告分娩时,未认真观察病情,错误用药,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采取剖腹产结束分娩,导致原告出生时就患有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且对该损害后果未正确治疗。 被告北京博爱医院作为全国知名的康复性医院,在明确原告患有脑瘫后,没有按照诊疗常规提供正确有效的治疗措施,致使原告失去了脑瘫的最佳治疗时机。 正是由于两被告严重不负责、采取错误诊疗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目前痉挛性脑瘫、双瘫(重度)伴语言损伤,视力损伤的损害后果,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给原告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尽的精神创伤。 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