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守玲,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户口地: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桃源西街吉祥北2巷14号2室 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1号内25号 被告一:倪源江,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杨庄北4栋907号 电话:13601071551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合计:49538 元; 2 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18日17:50时,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官园桥下路口处自东向西行走时,被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一驾驶的京kA8736号小客车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治疗,于2009年12月31日行“左胫腓骨骨折左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踝关节仍有创面并有钢板外露,于2010年1月20日行左小腿清创、皮瓣转位术。2010年3月19日原告出院,但出院时,踝关节创面仍未愈合,根据医生医嘱在家中用烤灯理疗、并功能锻炼,目前治疗让在进行中。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张守玲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