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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诉平安保险北京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2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守玲,女,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户口地: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桃源西街吉祥北2巷14号2室

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1号内25号

被告一:倪源江,男,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杨庄北4栋907号

电话:13601071551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合计:49538 元;

2   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18日17:50时,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官园桥下路口处自东向西行走时,被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一驾驶的京kA8736号小客车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治疗,于2009年12月31日行左胫腓骨骨折左踝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踝关节仍有创面并有钢板外露,于2010年1月20日行左小腿清创、皮瓣转位术。2010年3月19日原告出院,但出院时,踝关节创面仍未愈合,根据医生医嘱在家中用烤灯理疗、并功能锻炼,目前治疗让在进行中。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张守玲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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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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