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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诉黑龙江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4-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时艳存(患儿之父),男,  XXXX日出生,X

住址:

电话:13514526536

原告XXX  (患儿之母), 女, XXXX日出生, X

住址:

电话:13514526544

被告东宁县人民医院(?)

地址: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27

法定代表人:于宪龙     职务:院长

电话:0453-36221003626011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7原告之女时嘉悦因重发烧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予静点治疗连续三天,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治越重10月10患儿病情危重,原告急忙带其到他家医院求治,却因病情太重,医治无效死亡。

患儿刚满一周岁,,原告不堪如此打击终日以泪洗面。正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采取错误诊疗行为,非但没有治愈患儿,反而使病情加重,导致肺部感染进而引发呼吸循环衰竭,并且延误了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幼小的生命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尽的精神创伤。

 

 

    故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此致

哈尔滨市东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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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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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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