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时艳存(患儿之父),男, XX年X月X日出生,X族 住址: 电话:13514526536 原告:XXX (患儿之母), 女, XX年X月X日出生, X族 住址: 电话:13514526544 被告:东宁县人民医院(?) 地址:东宁县东宁镇中华路27号 法定代表人:于宪龙 职务:院长 电话:0453-3622100、3626011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陪护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 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7日原告之女时嘉悦因重发烧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给予静点治疗连续三天,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治越重。10月10日因患儿病情危重,原告急忙带其到他家医院求治,却因病情太重,医治无效死亡。 患儿刚满一周岁,,原告不堪如此打击终日以泪洗面。正是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采取错误诊疗行为,非但没有治愈患儿,反而使病情加重,导致肺部感染进而引发呼吸循环衰竭,并且延误了治疗时间,最终导致幼小的生命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尽的精神创伤。 故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此致 哈尔滨市东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2008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