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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诉人保财险金融街营业部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5-0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伟荣,男,19731012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富力阳光5-602

被告一:蒋兆生,,19671120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西村52

户籍地:江苏省金坛市直溪镇谢甲村64

电话:13671114464  64754251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金融街营业部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901

负责人:温培新   职务:经理

电话:66410024   66420024  6333489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医疗费59063.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3788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总计:169838.2

二、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16月9日1730分左右,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幺家店路口骑摩托车行驶时,被被告一驾驶号牌为京LQ8036小轿车撞伤,电动车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诊治,医方诊断:“右三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右小腿开放性骨折、右内踝三角韧带撕裂”,于当日紧急行“右内踝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右内踝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异形钛板内固定术、右后踝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右后踝三角韧带撕脱缝合修复术、右踝关节探查术、右踝关节半脱位切开复位术、右踝关节聚酯夹板外固定术”。2011624出院,住院15天,出院医嘱:休息、需护理、功能锻炼,二次手术约需15000元。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确认:被告一负部分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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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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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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