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界动态
难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仅1成纠纷合法解决
时间:2008-04-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难建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仅1成纠纷合法解决
2007-06-14 16:50

  在遇到医疗纠纷之后,很多患者都会通过哭闹、跳楼、到医院捣乱等极端途径来讨公道。东莞市卫生局昨天(13日)表示,自去年以来,东莞市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不超过10%.对此,东莞市政协委员日前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解决这些难题,但昨天有关部门对其回复称,由于受法规与人手的限制,此类机构尚无法建立。

  建议:成立中立调解机构

  近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屡见报端,而鲜有人是通过合法正常的途径去寻求解决的。据东莞市卫生局统计,去年1-10月共受理了医疗投诉和纠纷案306宗,申请医疗事故处理20多宗。“从去年全年的医疗纠纷争议案件来看,东莞市的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较以往比有明显上升趋势,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的不超过10%.多数患者在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后,选择在医院哭闹、甚至找‘医闹’的方式来向医院讨还公道或者索要赔偿。”该负责人说,“像去年十月,东莞某医院就出现了患者家属几十人损坏医疗设备及药品、甚至殴打医务人员的事件”。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表明,90%以上的受访医生在执业中缺乏安全感,对自己的执业环境感到不满意,63%的受访者不愿意子女从事医务工作。“

  对此,今年“两会”期间,东莞市政协委员蓝光明就建议,尽快在莞成立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由市政府委托司法局、卫生局、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协调成立东莞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内设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医学、法学等专家组成。这样一来,既可以让医院免于因为处理陷入纠纷和投诉牵扯大量精力,促使问题尽快解决。

  回应:无法组建新仲裁机构

  而东莞市卫生局昨日对此作出回应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区的市,才可重新组建新的仲裁机构,因此东莞市不能组建中立的调解机构。

  “其实我们对于现有的调解机制也不太满意。”据卫生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虽然前年11月,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东莞成立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但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不适用现有的仲裁制度。医疗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围,而《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不在此列。

  此外,东莞市司法局也无奈地表示,由于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的组成机构和人员涉及公安、卫生、医学专家、律师、法医、人民调解员等,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而目前东莞市人民调解员队伍都是兼职调解员,专业知识有限。(记者严铧)

 

来源:南方都市报

上一篇: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新医改方案奥运后出台
下一篇:北京:男婴出生后缺失左臂 母亲状告医院侵犯其选择生育权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