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集团及主要领导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2008-9-12 22:43:58 法律顾问网 作者:刘忠诚 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石家庄三鹿集团11日晚发布召回的声明,三鹿集团公司称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三鹿决定全部召回2008年8月6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