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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1-01-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都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那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何举证呢? 200112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日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很多人就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在医方,而患方无举证义务,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仍有举证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患方的举证义务:

1患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如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患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损害后果,如诊断书、鉴定书等。

二、院方的举证义务:

1、院方应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2、院方还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有些医院认为提供病历就等于完成了举证,笔者认为,这是明显错误的,因为,病历只是对医疗行为的客观记录,其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其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及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院方不仅要提供病历资料,还应当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由鉴定结论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才是完成了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是完全倒置,而是医患双方举证责任不同而已。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都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那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何举证呢? 200112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日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很多人就认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完全在医方,而患方无举证义务,笔者认为,该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仍有举证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一、患方的举证义务:

1患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如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都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患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了损害后果,如诊断书、鉴定书等。

二、院方的举证义务:

1、院方应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2、院方还应当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有些医院认为提供病历就等于完成了举证,笔者认为,这是明显错误的,因为,病历只是对医疗行为的客观记录,其本身不能直接证明其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及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院方不仅要提供病历资料,还应当申请进行相关鉴定,由鉴定结论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这样才是完成了举证义务。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是完全倒置,而是医患双方举证责任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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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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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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