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赵冰峰之夫),男 , 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原告:赵仲伟(赵冰峰之子),男, 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电话:13681072109 原告: (赵冰峰之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被告: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 职务:院长 电话:0418-2823347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万元(最后的诉讼请求待鉴定后确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亲属赵冰峰因“胸闷、气短4天、加重1小时”于2010年2月10日夜到被告医院处就诊并入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急性冠脉综合症”,但经治疗病情逐渐加重并于当日08:11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致使严重后果的发生。 被告的过失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均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 故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201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