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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女士与陈先生、太平洋保险公司等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7-01  来源: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秀芹,女,1968414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铁路站西楼33403室。身份证号130221196804140025

电话13633304168

原告:张会恩,男,1968621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铁路站西楼33403室。身份证号130221196806210031

电话:15232703168 

被告:陈进典,男,198042日出生,司机,

住址: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新华路30号。身份证号350582800402101

电话:15033525876

被告:杨颖洁,男,车主,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家园2号楼203(原崇文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臧炜  职务:经理。

电话:66428888

被告:郭小彬,男,1980316日出生,司机,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北外环界家屯村北。身份证号130521198003167012

电话:15028888566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北外环(界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路士尊  职务:经理

电话:1502888856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102

法定代表人:孙季青  职务: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医疗费8775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23925.3元、护理费:26260元、残疾赔偿金:180797.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鉴定费:800元;车辆损失费:169265元;现场施救费1000元;公估费7280元;拖车费900元;存车费800元;车辆检验费400元;酒精检查费100元;过桥费145元。合计:421304.9元。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2、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18141950分,张会恩驾驶冀BM9856马自达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99KM+894M处时,与因路阻停车的陈进典驾驶的京NH7B68车同向相刮后,张会恩驾驶冀BM9856车在变道过程中被驾驶人郭小彬驾驶的冀E71272车撞击,致使冀BM9856车又与高速护栏板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冀BM9856车乘车人高秀芹、孙月萍、张欣悦受伤及部分路产受损。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告诉交警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会恩负主要责任;陈进典负次要责任;郭小彬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高秀芹被送往唐山市古冶区中医医院治疗,在该院治疗1天后转入唐山市丰润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腰椎体滑脱,20111123日好转出院。2012313日高秀芹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评定为9级伤残;另I a值为4%

经查:被告陈进典系京NH7B68宝马轿车驾驶员,被告杨颖洁系该车主,此车于2011813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郭小彬系冀E71272宇通客车驾驶员,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该车车主,此车于2011617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财产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高 秀 芹

 

    

 

 

 

 

 

 

 

 

 

 

 

 

 

 

 

 

 

 

 

 

 

 

 

高秀芹案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项下部分

医疗费69752.20元(古冶中医院1842.9元,丰润中医院67445.8元,煤医检查费463.5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8000元);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0/天×101=5050元;

营养费:1000元;

该项部分我方主张:

20000+69752.2+18000+5050+100020000)×60%=64281.3

 

二、残疾赔偿金项下部分

误工费:(2011.8.14-2012.3.13)

113.93元/天× 210天=23925.3

护理费130元/天×2人×101=26260元;

残疾赔偿金:

32903/年×20年×24%=157934.4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21984元/年×8年×24%/3人=14069.76元;

交通费1128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财产损失部分

1、    车辆损失169265元;

2、    现场施救费1000元;

3、    公估费7280元;

4、    拖车费900元;

5、    存车费800元;

6、    痕迹检验费400元;

7、    酒精检查费100元;

8、    过桥费145元。

 

以上各项合计179890元。

 

 

鉴定费800元;

 

以上各项合计336919.66元。

 

 

 

 

 

张会恩车辆损失清单

9、    车辆损失169265元;

10、  现场施救费1000元;

11、  公估费7280元;

12、  拖车费900元;

13、  存车费800元;

14、  痕迹检验费400元;

15、  酒精检查费100元;

16、  过桥费145元。

 

以上各项合计179890元。

 

 

 

 

 

 

 

 

 

 

 

 

 

 

高秀芹证据目录

1、    高秀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    事故认定书;

3、    对方事故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

4、    痕迹检验报告、血液检验报告;

5、    古冶中医院住院病历、收据、收据、费用清单、诊断书、出院证;

6、    丰润中医院住院病历、收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出院证;

7、    唐山华北法医鉴定,鉴定费收据,检查报告及收据;

8、    高秀芹工资表,误工证明;

9、    护工工资证明;

10、  交通费票据。

 

 

 

 

 

 

 

 

 

张会恩证据目录

1、    张会恩冀BM9856车损失公估结论书;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    保险业专用发票;

4、    保险业专用发票;

5、    车辆购置税发票,完税证明;

6、    保险单;

7、    拖车费、存车费、现场施救费、公估费车辆检验费、酒精检验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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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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