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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护理级别 患者跳楼自杀医院赔偿九万元
时间:2012-07-14  来源:  作者:佚名

擅改护理级别 患者跳楼自杀医院赔偿九万元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 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67日,顺义居民王先生因外伤住进顺义医院5层楼的一间病房,聘请该院服务中心一名护工24小时护理,直到613日夜间止,手术后,医院对王先生进行一级护理,几天后医院将护理改为二级。后来王先生家属又向护工交了100元,将24小时护理延长到15日晚。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614日凌晨,王先生聘请的护工正在病房内睡觉时,突然被邻床的护工叫醒,原来王先生不见了?找遍住院楼也没发现?最后护工从阳台上发现王先生躺在楼下,护士又打110报警,此时,王先生已经身亡。后来根据警方的结论:王先生系高空坠亡。

王先生的家属为此将顺义医院、该院综合服务中心告上法庭,索赔17.1万元。他们认为,医院和服务中心未尽看护职责,致使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应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辩解称,王先生具有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跳楼自杀身亡,后果由其自己负责。医院将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发现患者情绪不稳定,已经通知患者家属安慰,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服务中心也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顺义法院一审判决顺义医院及该院综合服务中心共赔偿死者家属9.8万多元。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入住医院、服务中心派员护理,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就医院而言,一级护理改为二级护理未通知患者及家属,医院未按一级护理要求随时观察患者病情,行为上存在过错。服务中心的护理人员在护理中睡觉未尽看护职责,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先生高空坠楼身亡,两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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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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