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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不充分医院要负责
时间:2012-07-21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告知义务 维权案例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件回放

85岁的于老太在乌鲁木齐一家医院做了白内障手术。手术之前,医生为于老太做了血常规及心电图检查,同时让于老太的亲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并告知手术中如果出现意外就不能植入人工晶体。

手术中,于老太突然出现剧烈咳嗽伴气喘症状,头部移动幅度较大,医生在为其摘除了右眼白内障之后,未能植入人工晶体。手术后,于老太的眼睛无法复明,医生告诉她需要二次手术。

于老太以医院故意隐瞒实情,导致其眼睛不能复明为由,向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医院依法酌情赔偿患者17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未对患者手术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作出充分估计,导致人工晶体植入失败。患者亲属尽管签字同意手术,但不明确知道手术意外的具体内容。由于医生没有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医院存在一定过错。鉴于人工晶体未能植入,有患者自身体质的因素,并非全部是医疗行为所致,故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酌情赔偿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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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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