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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赔偿案例
时间:2012-07-30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错 医疗赔偿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51230日,小涛因连续发热、咳嗽20天,母亲王某背着小涛来到附近的者海卫生院儿科看病。经医生诊断,小涛是支气管炎,抽搐原因待查。当天,者海卫生院发出病危通知。11日上午,考虑到孩子病重,王某要求转院。当天她带着小涛转到会泽县城某医院儿科住院治疗。接诊医生诊断结论为:支气管肺炎、高热惊厥、肺结核待排、脑炎。医院同样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王某后来在法庭上说:当时,接诊的一位医生复查后说,孩子是感冒、血糖高、体温正常37,但需要住院治疗。她听从了医生的安排,为孩子办理了住院手续。可当医生给孩子所开的针水输到第二瓶的一半时,孩子竟出现昏迷,她急忙找医生来看。医生看后立即就把针水提走,然后对孩子进行抢救。

第二天,小涛经头颅CT检查,发现脑组织存在脑炎。医院建议要进行腰穿查脑脊液后明确分析,但遭到王某的拒绝。17日,这家医院再次发出病危通知。次日上午715分,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涛死后,王某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去年628日,曲靖市卫生局委托曲靖市医学会对该事故进行司法鉴定。受曲靖市医学会委托,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小涛的头颅CT片进行诊断。诊断结论为:倾向于脑炎。

713日,曲靖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认为小涛的死因多考虑脑炎、病情危重,但因缺乏尸体解剖及相关检验资料,具体诊断不能最后明确;同时认为,小涛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病情严重的结果,但也与其家长不配合诊治及医方的诊治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最后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无违反规范行为,该起医疗争议不属医疗事故。

律师细诉医院过错1018日,不服医疗鉴定的王某向会泽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会泽县城某医院赔偿医疗损害和精神损害共计11.75万余元。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颇为蹊跷的医患纠纷案。

庭审中,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院方在诊治患儿过程中存在诊断和治疗失误,利用患者及家属不懂医学,愚弄患者及家属胡乱诊断。同时列举了数条院方过失:院方后来提供的临时医嘱单,开单时间、打针时间、执行人全然不同,所提供的病历资料系伪造,并非原始和真实的病历等。而医院的代理人认为,患儿家属的诉讼纯属无理取闹。根据曲靖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此案不属医疗事故,故院方不存在过错责任,不应承担对患儿家属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院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亡童之母王某2.3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会泽县某医院以法庭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并无不当。据此终审判定: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解说

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本案中患儿小涛的死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院方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经验不足的行为。同时也认为,患儿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疗诊治,拒绝转院,导致延误对患儿的诊治,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院方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执行,所以只能按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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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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