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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沉睡三年去世 医院起诉索16万欠款
时间:2012-08-20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陈老先生因脑溢血住院一""就是三年,再没醒过来,医院尽了最大努力,老人仍于20076月去世,期间所花医疗费用40多万元,尚欠16万余元未能给付。

标签:索赔 医疗案件 医院 植物人 寻医问药

  【案情简介】

  陈老先生因脑溢血住院,从入院时起一就是三年,再没醒过来,医院尽了最大努力,老人仍于20076月去世,期间所花医疗费用40多万元,尚欠16万余元未能给付,20096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此医疗费追索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和平里医院拿着厚厚一摞医疗费单据将陈老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告上法庭。

  院方代理人称:陈老先生于2005512日因脑出血术后住进我院,200762日因医治无效去世,共治疗751天,医疗费为495247.76元,被告支付了334057.74元,拖欠医疗费161193.62元。陈老先生的儿子小陈曾要求先给其开具发票报销后支付欠费,但被告一直未交付,但当时小陈给医院写下了说明,要求等老人火化后解决。三被告系陈老先生的直系亲属,故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陈老先生拖欠我院的医疗费。

  三被告答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所述的事实、理由不属实。200471日陈老先生入院,入院后处于昏迷状态,仅自费就有70多万。2004711日陈老先生入院后拖了9天才进行的脑流术,故被告认为陈老先生是因为原告延误治疗才引发的术后昏迷。陈老先生从未拖欠过原告的医疗费,陈老先生住院期间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向院方提出置疑,即使按照原告起诉书中所说,其是主张200595日之前的住院费,本案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按照200795日之前主张权利,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双方因对基本事实存在争议较大,未能协商解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祝茜)

  【本案焦点】

  1.原告的延误治疗行为是否构成被告不缴费的充分理由?

  欠款的追缴和延误治疗行为是两个法律关系,前一个是债权债务关系,后一个是医疗纠纷关系,两个法律关系是各自独立的,不能混淆,延误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延误治疗行为有待法院判定)并不构成被告不缴纳欠款的理由。当然被告在缴纳欠款之后可以以原告存在延误治疗行为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论及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为何时?是陈老先生去世之时即200762日,还是被告所声称的200595日之前?笔者认为,不能从医疗费用的产生时间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只要原告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595日之后向被告发出了催款单或任何形式的催款通知,且自催款通知发出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不超过2年,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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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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