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柳成起,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 住址: 原告:王 君,女 , 族,1974年04月07日出生, 住址: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平 职务:院长 电话:010-82871460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君怀孕后一直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结果均正常,2009年4月20日(4月21日为预产期)王君入住被告医院产二病房,但在第二天科主任告知我们病房床位紧张,让我们出院在家中待产,这样我们非常无奈的办理我出院手续。4月26日早王君感觉阴道有水流出,于是我们立即急诊到被告处就诊,门诊医生收入院治疗,但由于二病区无床,王君只得躺在检查室里等待。直到下午1点多钟,王君才住进1床。检查后医生建议先阴道试产,我们尊重医生的建议。第二天上午10点,院方告知我们:胎儿出现宫内窘迫,需要立即手术治疗。10点38分经剖腹产产出一男婴,院方告知我们婴儿很健康,我们立即通知了家里,整个家庭全部处于愉悦之中。因为我们结婚10年了,拥有自己的宝宝是我们多年的心愿。但在当天夜里1点多,医生告诉我们婴儿病情危重,第二天早上8点科主任告诉我们婴儿病情危重需要立即转上级医院治疗。但在转院过程中只有科主任陪着我们打了一辆黑车(没有携带任何抢救设备)转到北医三院治疗。 婴儿虽经三院治疗,但治疗无效于2009年4月29日死亡。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严重诊疗失误造成了婴儿死亡,被告的行为使原告10年渴望孩子的心愿落空;使得原告整个家庭从大喜到大悲。原告的父母已经80多岁高龄,多年渴望抱上孙子,但由于失去孙子的痛苦而患病。原告怀孕一次极其不易,因为原告进行了剖腹产,至少在2年内,原告不能怀孕,但在2年以后原告是否能够怀孕都有不确定性,且那时原告王君已年近40岁。 所以,我方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2009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