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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行等濮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1-12-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振行(唐凤汝之夫),男,       日出生 , 族,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兴华街

电话:15039319692

原告:张文亮(唐凤汝之子),男,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13839296459

原告:张春莉(唐凤汝之女),女,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

原告:唐松本(唐凤汝之父),男,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

原告:章玉平(唐凤汝之母),女,       日出生 , 族,

住址:

电话:

被告:濮阳市人民医院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189

法定代表人:李忠信    职务:院长

电话:0393-4402115      4414938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两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亲属唐凤汝于2008916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诊断为:“胆囊结石、胆囊炎”。于2008922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术”。但在术后第二天却死于腹腔内出血。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为唐凤汝进行的是非常小的“胆囊切除术”,却由于严重失误,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但被告只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此原告不能接受。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依法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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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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