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素花,女,汉族,1948年2月11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五楼4单元403号 被告一:大连吉田拉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502、503、506 法定代表人:川边达彦 职务:经理 电话:85860442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理人:王景琛 职务:经理 电话:58195683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合计:113135.15 元; 2、 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29日14时21分,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街与广顺北大街交叉路口处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时,被被告一的工作人员刘鑫驾驶的(京A18474)轿车撞倒,原告当时严重受伤,被紧急送往中日友好医院治疗,因该院无床于第二天转往望京医院,医院诊断:骨盆多发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2级)、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右手小指末节基底背侧撕脱骨折并手术治疗,2009年10月28日出院。原告于2009年12月9日第二次住望京医院并行左膝关节镜检、软骨半月板成形术,于2009年内1月6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一直在家中休养并由他人护理。 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 经查:刘鑫为被告一的雇员、交通事故为其职务行为;被告一的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仅仅支付我部分费用)。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素花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