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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诉金某、肖某科左后旗运输车队,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1-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龙旺、男,汉族,33岁,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口村

电话:13161777211

被告一:金程光,男,1957101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东里32201

电话:6472089

被告二:肖健,男,汉族,36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炒饼庄村,

电话:13681341235

被告三:科左后旗凯达运输车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农行北侧

电话:13388076889

被告四:胡宝胜,男,1973621出生,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大羊坊村

电话:15801278890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各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0499.82 元,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5191时,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西口,被告肖健驾驶号牌为京JU1581的小客车(内乘原告周龙旺)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胡宝胜驾驶车牌号为蒙G65178小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原告受伤并住同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左眼角、巩膜裂伤并于2010113行左眼人工晶体悬吊+玻切术。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健、胡保全负同等责任。

经查:京JU1581的小客车归被告一所有,蒙G65178小型货车归被告三所有。

我方认为:本案中两位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相应的车主应当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各被告在这个事件过程中一直逃避自己的责任,对于明显是其全责造成的严重事故,拒不协助原告医疗,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另外在原告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不闻不问,原告住院及在家中卧床修养的过程的护理、营养等全部通过家属解决。

原告上有老、下有小,是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多年来一直在北京打工,勉强维持家庭的生活。由于被告的严重过失,一方面给我和我的家庭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使我身体造成残疾,以后不能正常工作,同时在精神上也给我造成了巨大创伤。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龙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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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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