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龙旺、男,汉族,33岁, 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口村 电话:13161777211 被告一:金程光,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东里3楼2门201室 电话:6472089 被告二:肖健,男,汉族,36岁 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炒饼庄村, 电话:13681341235 被告三:科左后旗凯达运输车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农行北侧 电话:13388076889 被告四:胡宝胜,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大羊坊村 电话:15801278890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各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10499.82 元,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19日1时,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西口,被告肖健驾驶号牌为京JU1581的小客车(内乘原告周龙旺)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胡宝胜驾驶车牌号为蒙G65178小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原告受伤并住同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左眼角、巩膜裂伤并于2010年11月3日行左眼人工晶体悬吊+玻切术。 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健、胡保全负同等责任。 经查:京JU1581的小客车归被告一所有,蒙G65178小型货车归被告三所有。 我方认为:本案中两位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其相应的车主应当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各被告在这个事件过程中一直逃避自己的责任,对于明显是其全责造成的严重事故,拒不协助原告医疗,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另外在原告诊疗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不闻不问,原告住院及在家中卧床修养的过程的护理、营养等全部通过家属解决。 原告上有老、下有小,是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支柱。多年来一直在北京打工,勉强维持家庭的生活。由于被告的严重过失,一方面给我和我的家庭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使我身体造成残疾,以后不能正常工作,同时在精神上也给我造成了巨大创伤。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龙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