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新月,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 被告一:杨睿,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媒体村 联系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发电厂 电话:13811033488 被告二:北京亚奥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北辰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3-1、3-2号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 职务:经理 电话:80143000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铮 电话:69866679 59700414(理赔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4962.18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87050.3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电动车损失费1000元。总计:126708.48元 二、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1日8点30分左右,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北城铁站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被告一驾驶号牌为京PN5L12奔驰牌小轿车撞伤,电动车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航空中心医院诊治,医方诊断:“胸12椎体压缩骨折”,2011年6月17日出院,住院67天,出院医嘱:休息、需护理、功能锻炼。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确认:被告一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