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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诉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0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文博,男,1987811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203

被告一:单立宏(司机)男,19821126出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241号,电话:15611360058

被告二:董 丹(车主),男,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241号,电话:15611360058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李宝利 职务:总经理

电话:6642888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自行车损失费。以上合计:115033.9 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091212045分许,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双榆树口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适有被告一驾驶PNT123号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由于被告过错将原告撞伤,同时自行车严重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水利医院治疗,20091214转往北京空军总医院继续治疗。入院后医院诊断: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眼眶骨折、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口腔外伤、牙齿松动。20091218行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带髓内钉内固定术,201014原告出院。出院后根据医院的遗嘱定期复查并治疗牙齿、口腔外伤。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构成伤残。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一对本次事故承担全责。

经查: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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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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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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