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文博,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203号 被告一:单立宏(司机),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241号,电话:15611360058 被告二:董 丹(车主),男,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双槐树241号,电话:15611360058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李宝利 职务:总经理 电话:6642888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自行车损失费。以上合计:115033.9 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12日0时45分许,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双榆树口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适有被告一驾驶京PNT123号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由于被告过错将原告撞伤,同时自行车严重受损,。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水利医院治疗,2009年12月14日转往北京空军总医院继续治疗。入院后医院诊断: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眼眶骨折、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口腔外伤、牙齿松动。2009年12月18日行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带髓内钉内固定术,2010年1月4日原告出院。出院后根据医院的遗嘱定期复查并治疗牙齿、口腔外伤。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构成伤残。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一对本次事故承担全责。 经查: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的车主,肇事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被告二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