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桂兰 女 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现住址:北京市海淀牡丹园小区东里10号楼203 电话:62071355 13681340448 被告一: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花园路超市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 负责人:武冬青 职务:经理 电话:010- 82034545 010-82034010 被告二:唐银花,女 ,被告一的职员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 电话:010- 82034545 010-82034010 13426028713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5000元; 2、原告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3、两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系被告一职员。2008年2月4日,原告在被告一处选购商品时,头部被被告二搬运的三箱货物(蒙牛大果粒果冻)掉下砸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后脑脊液漏;原告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目前仍未痊愈。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严重失误,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原告不但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精神上的痛苦也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仅仅愿意承担1000元的赔偿,原告不能接受。 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桂兰 2008年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美廉美超市VIP会员卡 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物 证据三:胡燕飞的证言 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被砸伤的过程 证据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病历资料 住院通知单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六医院门诊病历 听力记录表复印件 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病历 天坛医院的病历资料 北京同仁医院门诊病历部分复印件 证明:原告外伤后诊疗过程和病情院门诊病历部分复印件 证据四:医疗费用单据 证明:原告的医疗费损失 证据五: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因治疗发生的交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