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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女士诉美廉美超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桂兰    1947年10月20出生,汉族,

现住址:北京市海淀牡丹园小区东里10号楼203

电话:62071355   13681340448

被告一: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花园路超市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

负责人:武冬青    职务:经理

电话:010- 82034545    010-82034010

被告二:唐银花,女 ,被告一的职员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

电话:010- 82034545  010-82034010  13426028713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15000元;

          2、原告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3、两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二系被告一职员。200824,原告在被告一处选购商品时,头部被被告二搬运的三箱货物(蒙牛大果粒果冻)掉下砸伤,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外伤后脑脊液漏;原告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目前仍未痊愈。被告仅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严重失误,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使原告不但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精神上的痛苦也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仅仅愿意承担1000元的赔偿,原告不能接受。

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桂兰

 2008  月 日

 

 

 

 

 

 

 

 

 

 

 

 

附:证据清单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

证明:原告身份

证据二:美廉美超市VIP会员卡  

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物

证据三:胡燕飞的证言

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被砸伤的过程

证据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门诊病历资料

         住院通知单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六医院门诊病历                          听力记录表复印件

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病历

天坛医院的病历资料

北京同仁医院门诊病历部分复印件  

证明:原告外伤后诊疗过程和病情院门诊病历部分复印件

证据四:医疗费用单据

证明:原告的医疗费损失

证据五:交通费票据

证明:原告因治疗发生的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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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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