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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先生诉中保财险北京市朝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2-03-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云龙,男,1963818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黑桥菜市场

被告一:李曼丽,女,197869出生,汉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3301

电话:13901352303

被告二:陈荣静,女,1944515出生,汉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23301

电话:13601252577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

负责人:高勇   职务:总经理。

电话:64637788    64353956   58195045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修车费。合计:130012.18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914163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与阜通路东大街桥上口正常行驶时被被告一驾驶的(京FY3814)轿车撞倒,人和电动自行车均受伤和受损。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望京医院入院急救,医方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肾挫伤、左侧胸腔积液、胸膜粘连”,因医院床位紧张共住院治疗9天于2010924出院。出院后卧床休息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构成伤残。

被告一造成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被告负同等责任。

经查: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云龙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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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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