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久莲,女,43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黑桥村市场500号,电话13552813106 被告一:舒里,男,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25号3楼2门903号 电话:13901161507 被告二:北京新智前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办公楼8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武 职务:经理 电话:65811202 88714611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法定代表人:刘铮 电话:69866679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总计:92155元 二、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6日17点45分左右,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定慧寺路口南50米由西向东行走时,被被告一驾驶号牌为京EV8223的小客车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水利医院诊治,医方诊断: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右足第1趾骨基底骨折;并“行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切开复位接骨板空心螺钉内固定术”,2011年4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需护理、功能锻炼。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确认:被告一负部分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