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 就患者丁凤云在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疗情况,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 患者在2001年-2008年3月共计十一次在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中均非常清楚的记录患者对“庆大霉素过敏或者有副作用”,而在本次入院的病历《再次住院记录》第一页倒数第四行非常清楚的描述“应用庆大霉素后曾出现一过性少尿”,可见从该院的既往史病历记录非常清楚的记录了患者有使用庆大霉素异常反应的病史,既然患者有这样的病史,医院在以后使用庆大霉素或者同类药品时应当特别慎重。原则上避免使用; 二、 医院在2008年3月24日静脉点滴硫酸依替米星并且连续应用7天,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因为硫酸依替米星和庆大霉素均属于氨基糖甙类药物,如果患者不能应用庆大霉素,同样也不能应用硫酸依替米星。医院在使用该药物前严重疏忽了药物的相关性,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 三、 患者后来的病情加重直接和应用硫酸依替米星有直接因果关系 病历显示:患者在3月24日第一次静点硫酸依替米星后当天便出现了心悸、头晕、血压升高、而且后迅速出现眼、面部水肿,而且患者并且不断加重,后来患者出现电解质紊乱等。显然这些异常均与使用硫酸依替米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患者的由于以上病症有继发了心功能衰竭,呼吸功能衰竭,和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 根据2008年4月25日的护理记录“患者口唇发 ,颜面和双下肢轻度水肿,偶感心慌、胸闷”,可见患者出院时还存在严重心衰,患者当时的病情不具备出院治疗的指征,所以由于院方过早指示患者出院导致了患者回家病情加重,死亡,对此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 患者在入院时即诊断了二型糖尿病,但是针对患者的糖尿病,医方没有给予系统的检查,更没有给予正规的治疗,由于患者的糖尿病治疗不及时,降低了患者的抵抗力和免疫力,诱发了患者的肺部感染,也使得肺感染难以控制。最后不治身亡。对此医方有责任。 六、 医院没有对患者并且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 患者入院后医院考虑到了存在肺结核的可能,但是在具体的鉴别诊断和治疗上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会诊和鉴别诊断均不到位,在考虑到结核可能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试验性抗结核治疗,使得患者的并且逐渐加重。 七、 在患者出现电解质紊乱后,医院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纠正,直接导致了患者病情加重直至死亡的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患者在北京中西医医院诊疗过程中,医院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并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北京市华夏司法鉴定中心 患者家属: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