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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宣武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陈述意见
时间:2012-03-2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鉴定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就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对患者康兰春的诊疗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鉴定专家参考:

诊疗过程:

2007619晚,康兰春主因阵发性腹部绞痛半个月,腹痛加重1天同时伴未排大便2天到宣武医院就诊。患者本次发作腹痛剧烈且频繁呕吐,呕吐物为内容物,但当时接诊的医生对于患者严重呕吐的临床表现仅仅给予肌肉注射和口服药治疗,当患者和家属要求留观或者输液治疗时,被告立即拒绝,称:“没有输液和留观的必要”,告知我方如果到第二天腹痛、呕吐仍无法缓解,再复诊,于是患者根据被告的要求注射了药物并携带口服药物回家,但患者的病情一直没有缓解,于是第二天到友谊医院急诊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

诊疗情况:

我方认为宣武医院的诊疗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并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一、     医院的记录有误,就诊时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未行诊断和鉴别诊断

患者就诊时已经有2天未排气、排便,但是病历记录却描述“有排气、排便”。

就诊时未行血压、体温、脉搏。未检查患者的一般情况,对于患者已经腹痛半个月,加重1天并且严重呕吐的病史,没有进行血液生化检查,没有进行电解质、血气检查,没有进行腹部平片检查。(如果当时测血压、脉搏,可以早期发现休克,如果当时化验可以发现电解质紊乱,并及时处理)

阅读整个病历资料没有给患者作出诊断,更没有进行任何鉴别诊断;没有发现潜在的休克。

二、     医院的治疗方法错误

医院在门诊病历中明确写明:“服解痉药无缓解”,但是我们看到,即使在非常清楚了解这种情况后,仍然为患者使用的是654-2

三、     在我方提出留院输液的情况下,门诊医生拒绝我方要求,告知“没有必要输液,更没有必要住院”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

我方认为,针对患者已经腹痛半个月,一直不能正常的饮食,且就诊前1日出现腹痛严重并呕吐的情况下,既不给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诊,也不给患者进行补液治疗,调整电解质治疗。在患方提出要求留观、输液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更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

四、     医院的严重诊疗失误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我方认为由于医院没有对患者进行的必要的诊断、鉴别诊断、没有对患者进行电解质检查、没有对患者进行补液。使得丧失了早期发现电解质异常和脱水、早期休克的机会。由于医院拒绝我方提出的留观、输液要求,更使得我方丧失了留院观察、尽早发现病情变化的机会。这样直接导致了第二天我方在友谊医院就诊时,患者已经处于休克状况,且不能救治。

我方认为,如果医院针对患者的病情尽职尽责,细心检查、精心处理。在就诊的当时收入院、或者留院观察,给予补充液体、调解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并进一步检查患者的病因。患者的病情很快就能恢复。不可能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

另外,如果医生告诉我们病情无好转随时复诊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我方认为,当时医生之所以让我们第二天还不好的话再复诊,是由于他当天晚上的夜班,为了避免我们夜里在打搅他。显然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方认为,如果医方针对患者的病情规范诊断和治疗,就不会发生患者的死亡,所以,就本案,我方认为由于医院的严重诊疗失误,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意见供专家参考!

 

此致

 

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患方:张世义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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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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