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芝诉被告牛永胜、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一案 的具体诉讼请求为: 医疗费部分: 一、 医疗费:共42319.48元; 二、 二次手术治疗费:15000元;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7天=850元; 四、 营养费:20元×47天=940元; 以上合计:59109.48元,超过1万元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我方按照60%主张,我方实际主张为: 10000+(59109.48―10000)×60%=39465.7元 残疾赔偿金部分: 五、 误工费:5000÷250×47天=9400元; 六、 护理费:60×47天=2820元; 七、 矫形器具费:2380元; 八、 残疾赔偿金:24725元×20年×20%=98900元; 九、 被抚养人生活费: 王化秀 张学芝之母):16460元×12年×20%÷3人=13168元 张启库 张学芝之父):16460元×8年×20%÷3人=8778.67元 邰俊杰 张学芝之长子):16460×2年×20%÷2人=3292元 汪术山 张学芝之次子):16460×6年×20%÷2人=9876元 此四项合计:35114.67元 十、 交通费200 元; 以上部分合计为:148814.67元,超过11万元保险责任范围的部分我方按照60%的比例主张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残疾赔偿金部分我方实际主张为: 11万+(148814.67―11万)×60%+2万=153288.8元 车损部分: 十二、自行车修理费:270元; 鉴定费部分 十三、鉴定费:1838.5元; 以上全部请求合计: 194863元。 另外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张学芝 代理人:姜德福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