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黄先生诉中保财险遵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3-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磊,男,198476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木井村253号,电话13784198475

被告一:马占刚(冀C73923车辆所有人),男,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李佃子村347号,电话13903342318

被告二:李爱宾:(冀C73923车辆所有人),男,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李佃子村,      电话:13933568136

被告三:李瑞华(冀BA2401 车辆所有人),男,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西街74号,电话:13903259705

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合计:351581.9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0981335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20.1公里处(该地点位于通州区),王秀全(被告三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冀BA2401“济宁”牌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从道路最右侧第三车道变更到第二车道的过程中,适有杨立国(被告一和被告二雇佣驾驶员)驾驶的车号为冀C73923“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内乘黄磊)同方向从道路最右侧第三车道由后驶来,其车左前部撞在王秀全所架车辆右后部,造成杨立国死亡,黄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诊治,因吻合泪小管设备不全,故转院至北京同仁医院,后因需高压氧治疗设备,又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及解放军281医院进行诊疗,医方诊断:左侧枕部,小脑硬脑膜外血肿,右眼下睑泪小管断裂,左枕骨骨折,左侧中颅底骨折,双侧眶内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后进行枕骨骨折、左侧中颅底骨折、双侧眶内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鼻泪管断裂吻合术。2009929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全休、出院后尚需他人护理。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多处伤害均构成构成伤残,赔偿系数为20%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京公交(朝)认字(2009)第141号,认定:杨立国负主要责任,王秀全负次要责任,黄磊无责任。

经查: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冀C73923的车主和杨立国的雇主、被告二李瑞华是王秀的雇主。我方认为:三被告应当对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上一篇:黄先生诉中保财险遵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下一篇:张守玲与被告倪源江、平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具体诉讼请求变更为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