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磊,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木井村253号,电话13784198475 被告一:马占刚(冀C73923车辆所有人),男,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李佃子村347号,电话13903342318 被告二:李爱宾:(冀C73923车辆所有人),男,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李佃子村, 电话:13933568136 被告三:李瑞华(冀BA2401 车辆所有人),男,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西街74号,电话:13903259705 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上合计:351581.9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13日35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沈高速公路进京方向20.1公里处(该地点位于通州区),王秀全(被告三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冀BA2401“济宁”牌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从道路最右侧第三车道变更到第二车道的过程中,适有杨立国(被告一和被告二雇佣驾驶员)驾驶的车号为冀C73923“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内乘黄磊)同方向从道路最右侧第三车道由后驶来,其车左前部撞在王秀全所架车辆右后部,造成杨立国死亡,黄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通州区潞河医院诊治,因吻合泪小管设备不全,故转院至北京同仁医院,后因需高压氧治疗设备,又转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及解放军281医院进行诊疗,医方诊断:左侧枕部,小脑硬脑膜外血肿,右眼下睑泪小管断裂,左枕骨骨折,左侧中颅底骨折,双侧眶内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后进行枕骨骨折、左侧中颅底骨折、双侧眶内壁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外血肿清除术,鼻泪管断裂吻合术。2009年9月29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全休、出院后尚需他人护理。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多处伤害均构成构成伤残,赔偿系数为20%。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京公交(朝)认字(2009)第141号,认定:杨立国负主要责任,王秀全负次要责任,黄磊无责任。 经查: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冀C73923的车主和杨立国的雇主、被告二李瑞华是王秀的雇主。我方认为:三被告应当对其雇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