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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女士诉上冻蓬莱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4-1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诉讼状

 

原告:白福华,女,汉族,生于1949 7   8日,

住址:山东省蓬莱市北关北弄37

被告一:山东省蓬莱市水城诊所

法定代表人:贺建国      职务:院长

电话:

被告二:山东省蓬莱市人民医院

地址:山东省蓬莱市县后路89

法定代表人:杨东山     职务:院长

电话:0535-5642036

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烟台硫磺顶医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东路20

法定代表人:刘运祥    职务:院长

电话:0535669199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228原告因发热到被告一处就诊,该处医生未行任何检查便给原告输液治疗,输液当天原告开始腹泻,原告将该情况及时告知被告一的医生,但未给予任何处理,第二天原告再次将腹泻的情况告知被告的医生,被告一仍然输液治疗,当天原告腹泻十多次,呈稀水样便,尽管原告腹泻进行性加重,被告未给予任何处理。200933原告因病情无好转到被告二处就诊,入院时原告已处于休克状态,原告经被告二的治疗病情继续加重于200934转被告三处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休克。在治疗中由于药物外渗导致了原告左足背部皮肤坏死且病情更加严重。后原告因病情继续恶化于200955转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该院诊断: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左足感染伴软组织坏死;后原告于2009618转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目前原告病情危重,需要呼吸机辅助呼吸。

原告认为由于三被告医院的严重诊疗失误,导致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福华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OO九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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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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