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白福华,女,汉族,生于1949年 7 月 8日, 住址:山东省蓬莱市北关北弄37号 被告一:山东省蓬莱市水城诊所 法定代表人:贺建国 职务:院长 电话: 被告二:山东省蓬莱市人民医院 地址:山东省蓬莱市县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山 职务:院长 电话:0535-5642036 被告: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烟台硫磺顶医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运祥 职务:院长 电话:0535669199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28日原告因发热到被告一处就诊,该处医生未行任何检查便给原告输液治疗,输液当天原告开始腹泻,原告将该情况及时告知被告一的医生,但未给予任何处理,第二天原告再次将腹泻的情况告知被告的医生,被告一仍然输液治疗,当天原告腹泻十多次,呈稀水样便,尽管原告腹泻进行性加重,被告未给予任何处理。2009年3月3日原告因病情无好转到被告二处就诊,入院时原告已处于休克状态,原告经被告二的治疗病情继续加重于2009年3月4日转被告三处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肠炎、休克。在治疗中由于药物外渗导致了原告左足背部皮肤坏死且病情更加严重。后原告因病情继续恶化于2009年5月5日转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该院诊断: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左足感染伴软组织坏死;后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转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目前原告病情危重,需要呼吸机辅助呼吸。 原告认为由于三被告医院的严重诊疗失误,导致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福华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二OO九年七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