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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诉王先生与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机动车责任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5-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振民,男,194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大兴黄村辛店

被告一:王金华,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龙门乡店上村中兴街

电话:13718253445

被告二:北京鑫红顺达建筑材料经营部

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王佐村西

电话:13718253445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李宝利   职务:总经理

电话:66428888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38565.11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8000元;护理费96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59365.11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待进行伤残评定后确定,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4日23时20,在北京市大兴区黄徐路辛店村北,原告乘坐郑迎松驾驶的三轮摩托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告一驾驶的停靠在路边的号牌为京AGI639的大货车相撞,原告严重受伤,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被紧急送往积水潭医院治疗,但因积水潭医院无床,被紧急转往水利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四肢不全瘫;头皮裂伤;右侧眶颧部软组织挫伤;枕部头皮挫伤,2011年5月11日行“椎管扩大成形、植骨融合术”。于2011年5月24日出院,目前遗留四肢不全瘫不能恢复。

本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一负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面部毁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黄振民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25521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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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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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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